系统

特殊性工业区空气品质监测系统

特殊性工业区空气品质监测系统

依环保署103年3月5日修正之「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」,特殊性工业区容纳之特殊性工业类别含金属冶炼业、炼油工业、石油化学基本原料工业、纸浆工业、水泥制造工业、炼焦工业及以煤、油或气体为燃料之电力业之一者,应于所在乡(镇、市、区)及所在乡(镇、市、区)周界紧邻之乡(镇、市、区)所在地区及紧临乡镇设置至少1空品监测站,并另外于适当地区设置至少4个空气品质监测站。

其监测项目包含:

一般空气污染物监测项 二氧化碳(SO2)、一氧化碳(CO)、臭氧(O3)、氮氧化物(NOX),包括一氧化氮(NO)及二氧化氮(NO2)、总碳氢化物(THC)、悬浮微粒(PM10)、细悬浮微粒(PM2.5)
气象监测项目 风向、风速、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降雨量
其他空气污染物监测项目 如有机光化前驱物、有害空气污​​​​染物、甲醛及乙醛;悬浮微粒(PM10)中之镍、砷、镉、锰、铍、铅化合物及总悬浮微粒(TSP)中之六价铬( Cr6+);无机酸(包含氢氟酸、盐酸、硝酸、磷酸及硫酸)、醋酸、氨气及氯气;硫化氢、甲硫醇、二硫化碳、硫化甲基、二硫化甲基、氨气及甲基胺类;戴奥辛)
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监测项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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