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系統

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系統

依環保署103年3月5日修正之「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」,特殊性工業區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含金屬冶煉業、煉油工業、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、紙漿工業、水泥製造工業、煉焦工業及以煤、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之一者,應於所在鄉(鎮、市、區)及所在鄉(鎮、市、區)周界緊鄰之鄉(鎮、市、區)所在地區及緊臨鄉鎮設置至少1空品監測站,並另外於適當地區設置至少4個空氣品質監測站。

其監測項目包含:

一般空氣污染物監測項 二氧化硫(SO2)、一氧化碳(CO)、臭氧(O3)、氮氧化物(NOX),包括一氧化氮(NO)及二氧化氮(NO2)、總碳氫化物(THC)、懸浮微粒(PM10)、細懸浮微粒(PM2.5)
氣象監測項目 風向、風速、溫度、相對溼度、降雨量
其他空氣污染物監測項目 (如有機光化前驅物、有害空氣污染物、甲醛及乙醛;懸浮微粒(PM10)中之鎳、砷、鎘、錳、鈹、鉛化合物及總懸浮微粒(TSP)中之六價鉻(Cr6+);無機酸(包含氫氟酸、鹽酸、硝酸、磷酸及硫酸)、醋酸、氨氣及氯氣;硫化氫、甲硫醇、二硫化碳、硫化甲基、二硫化甲基、氨氣及甲基胺類;戴奧辛)
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監測項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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